用户在使用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以下统称“智博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用户一旦登录或使用智博会的服务,即视为用户已了解并明示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本协议立即在用户与本智博会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用户登录、使用本产品服务的全部活动将受到本协议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的,请用户立即停止使用智博会所提供的全部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依据智博会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相关协议,用户必须已明示授权智博会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在此明示授权并委托智博会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官方平台查询、验证、存储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并输出给合作伙伴对用户的个人参考使用。智博会及其关联公司会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加密处理、掩码处理等一切为实现相关协议目的而进行的所有必要处理)并仅提供给合作伙伴使用,但用户与合作伙伴之间因授权的有效性、授权内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发生的争议纠纷与智博会无关。如用户对合作伙伴的上述授权事项有任何异议或争议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智博会所提供的全部服务。用户使用本服务的,即表明用户已明示对合作伙伴、智博会及其关联公司授权查询、验证、处理、存储、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对授权的效力、查询验证的内容、查询验证平台、处理方式、使用范围等相关事项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上的异议或争议。 鉴于用户须授权合作伙伴并由该合作伙伴告知本服务后方能进入、登录并使用本服务,用户登录或使用本服务时起即视为用户与智博会的合作伙伴之间已存在合法的、充分的、必要的、不可撤销的授权,且用户已清楚知晓其授权提供相关信息可能对其造成的相关不利影响,如负面的信用评价等。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智博会会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同时督促并要求该特定合作伙伴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用户授权,智博会及其关联公司不会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其他方。
一、协议主体
本协议是用户与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关于用户使用本服务所签订的协议。
二、声明与承诺
在接受本协议或您以本单位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本单位服务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单位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不要接受本协议、不使用本服务。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请通过本单位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客服电话:023-63429616),本单位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您未满18周岁,则您应在监护人监护、指导下审慎阅读本协议并使用本服务。若您非自然人,则您确认,在您取得智博会账号时,或您以其他本单位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智博会时,您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您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受您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智博会。
您承诺不利用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存在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您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言论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如果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能反映当前情况资料的,或本单位有合理理由怀疑该等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能反映当前情况的,本单位保留停止您使用智博会的权利,如因您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能反映当前情况而给本单位或其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全部赔偿。
三、定义及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智博会服务:指本协议第三条所描述的服务。
(二)智博会查询:注册时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信息功能,目前该功能仅管理员有新增、修改和删除的权限。
(三)暂停服务:指本单位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及国家最新监管要求暂时停止为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智博会功能。
四、智博会
智博会(或称“本服务”)是本单位向您提供的一款智能产业展览的产品,具体服务项目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账号登录:为使用本应用程序用户可能需要输入个人信息进行登录与使用。 用户清楚知晓,其向智博会提供的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否则,用户可能会对用户或他人造成侵权。用户承诺并同意,使用同一身份信息或账号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均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以及密码信息,审慎交由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设备、或账户信息,如用户违反本约定给用户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智博会不应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若因此给智博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智博会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应用程序的使用:如果用户从非智博会合作伙伴的应用程序或非智博会合作伙伴处获取本应用程序或与本应用程序名称相同的安装程序,智博会无法保证该应用程序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三)应用程序的更新:为了增进用户体验、完善服务内容,智博会将不断努力为用户时时提供应用程序更新(这些更新可能会采取应用程序替换、修改、功能强化、版本升级等形式)。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并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功能的一致性,智博会有权不经向用户特别通知而对应用程序进行更新,或者对应用程序的部分功能效果进行改变或限制。
为了增进用户体验、完善服务内容,智博会将不断努力为用户时时提供应用程序更新(这些更新可能会采取应用程序替换、修改、功能强化、版本升级等形式)。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并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功能的一致性,智博会有权不经向用户特别通知而对应用程序进行更新,或者对应用程序的部分功能效果进行改变或限制。
五、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智博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智博会将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用户授权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智博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公开、透露用户个人信息。
用户在登录账号或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一些必要的信息。若用户填写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则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本服务。
一般情况下,用户可随时浏览、修改自己提交的本人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用户可能无法修改注册时提供的初始注册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
智博会将运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六、授权事项及行为规范
1.授权事项
(1)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用户在使用智博会服务时,可能需要使用用户终端设备的相关权限、接口及相关设备信息等才能实现相应的功能。
(2)用户可以选择不向智博会提供用户的某些信息,但因此可能会导致相关服务功能无法实现。
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服务,用户同意并明示授权智博会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查询、验证、存储、处理并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提供给用户已授权的合作伙伴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及参考使用)。智博会及其关联公司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本协议项下的授权为不可撤销的授权。
2.用户禁止行为除非法律允许或智博会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删除智博会应用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2)对智博会程序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本应用程序的源代码。
(3)对智博会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等。
(4)通过修改或伪造智博会应用程序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应用程序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应用程序、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5)其他未经智博会明示授权的行为。
企业行为规范
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
企业须从合法合规的渠道收集个人信息,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数量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收集法律法规命令禁止收集的个人信息 ,不得欺诈、诱骗或强迫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收集个人信息的,须告知用户,不得隐瞒。
收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
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须遵循最小化原则,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即没有该信息的参与,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无法实现。企业应确保其获取的个人信息的数量是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少数量。涉及自动采集个人信息行为的,企业须确保其采集的频率是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低频率。
收集个人信息时的授权同意
企业收集个人信息前,须向用户明确告知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不同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例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收集方式和频率、存放地域、存储期限、自身的数据安全能力、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有关情况等),并获得用户大的授权同意。
企业间接获取个人信息时,应要求个人信息提供方说明个人信息来源,并对其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须了解个人信息提供方已获得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同意范围,包括使用目的,用户是否授权同意转让、共享、公开披露等。如企业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该授权同意范围,应在获取个人信息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处理个人信息前,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或通过个人信息提供方征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的明示同意
企业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须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须确保用户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愿望表示。
如个人敏感信息是通过主动提供或自动采集方式收集的,企业在收集前须向用户告知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业务功能及所必需收集的个人敏感信息,并明确告知拒绝提供或拒绝同意将带来的影响。允许用户选择是否提供或同意自动采集。对于产品或服务如提供其他附加功能,需要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收集前企业须向用户逐一说明个人敏感信息为完成何种附加功能所必需,并允许用户逐项选择是否提供或同意自动采集个人敏感信息。当用户拒绝时,可不提供相应的附加功能,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提供核心业务功能,并保障相应的服务质量。
企业收集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不满14周岁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隐私政策的内容和发布
企业须制定隐私政策,内容须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常用办公地点和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目的所涵盖的各个业务功能,如将个人信息用于推送商业广告,将个人信息用于形成直接用户画像及其用途等;各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收集方式和频率、存放地域、存储期限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类型,以及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遵循的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具备的数据安全能力,以及采取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用户的权利和实现机制,如访问方法、更正方法、删除方法、注销账户的方法、撤回同意的方法、获取个人信息副本的方法、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的方法等;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不提供个人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处理用户询问、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以及外部纠纷解决机构及联络方式等内容。当隐私政策所载上述事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更新隐私政策并告知用户。
企业须保障隐私政策所告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包含的内容清晰易懂,符合通用的语言习惯,使用标准化的数字、图示等,避免使用有歧义的语言,并在起始部分提供摘要,简述告知内容的重点。
隐私政策须公开发布且易于访问,企业须将隐私政策应逐一送达用户。当成本过高或有显著困难时,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发布的形式应公开且易于访问,例如,在网站主页、移动应用程序安装页、社交媒体首页等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个人信息保存时间最小化
企业保存个人信息的时间须满足最小化要求,即个人信息保存期限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上述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须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去标识化处理
收集个人信息后,企业须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去标识化后的数据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并确保在后续的个人信息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个人敏感信息的存储
企业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须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须采用技术措施处理后再进行存储,例如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摘要。
企业停止运营
当企业停止运营其产品或服务时,须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企业须及时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
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企业确需共享、转让时,须充分重视风险。共享、转让个人信息,企业非因收购、兼并、重组原因而进行个人信息共享、转让的,须向用户告知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用户的授权同意。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用户的除外。对于共享、转让个人敏感信息的,在共享、转让前,除告知上述内容外,还须向用户告知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事先征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企业须在共享、转让前,事先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依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保护用户的措施。
企业须准确记录和保存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的情况,包括共享、转让的日期、规模、目的,以及数据接收方基本情况等。
企业须帮助用户了解数据接收方对个人信息的保存、使用等情况,以及用户的权利,例如,访问、更正、删除、注销账户等。如出现对用户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须在共享、转让等业务合作开展前应对合作方进行了资质及背景审查;共享或对外提供数据涉及1千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须派驻人员到合作方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开展情况,企业应建立共享、转让业务合作方信用档案,记录合作方的数据泄露、滥用等违规行为,并作为未来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收购、兼并、重组时的个人信息转让
当企业发生收购、兼并、重组等变更时,企业须向用户告知有关情况。变更后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如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时,须重新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公开披露
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披露。企业经法律授权或具备合理事由确需公开披露时,须事先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依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保护用户的措施。
企业须在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前,向用户告知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并事先征得用户明示同意,对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除告知上述内容外,还须向用户告知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并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企业须准确记录和保存个人信息的公开披露的情况,包括公开披露的日期、规模、目的、公开范围等。
企业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如出现对用户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情况,须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不得公开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个人信息访问
企业须向用户提供访问其所持有的关于该用户的个人信息或类型、信息来源和所用于的目的、已经获得上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身份或类型等信息的方法。
注:用户提出访问非其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时,企业可在综合考虑不响应请求可能对用户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和损害,以及技术可行性、实现请求的成本等因素后,做出是否响应的决定,并给出解释说明。
个人信息更正
用户发现企业所持有的该主体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企业须为其提供请求更正或补充信息的方法。
个人信息删除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且用户要求删除的,企业须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与用户的约定向第三方共享、转让个人信息,且用户要求删除的,企业须立即停止共享、转让的行为,并通知第三方及时删除。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用户的约定,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且用户要求删除的,企业须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用户撤回同意
企业须向用户提供方法撤回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同意授权。撤回同意后,企业后续不得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
企业应保障用户拒绝接收基于其个人信息推送的商业广告的权利。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须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的方法。
注: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
七、知识产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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